贿赂的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存在着一片灰色的土壤,掌握着至关重要的关系资源的“贿托”们,左右逢源里外通吃,倍受行贿者和受贿者的看重,俨然成为商业贿赂的“催化剂”。而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法律对这些“穿针引线”的人却还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
“牵线搭桥”的奥秘
在政府采购领域,圈内人口中的“攻关策略”触目惊心。“只要搞好关系,政府招标采购只是一种形式。”“圈内人”刘新平告诉记者,他从事清障拖车营销工作多年,所销车辆主要被交警、城管和高速公路管理等政府部门采购,但送回扣也是一门学问:“收受回扣一般不会爽快答应,但千万不要把他们的推辞当真。回扣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但它绝不是简单的送与收的问题,如果对方信不过你,你有再多的钱也送不出去!”
商业贿赂肆虐医药购销领域,人为增加药品成本,直接导致了药价虚高;商业贿赂使国家应得税利大量流失。市场经济本应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商业贿赂介入却使“次品”驱逐了“良品”。在这样的经济环境中,企业挤占市场不是通过技术进步与提高产品质量,而是想方设法“找关系”,走歪门邪道。
原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测绘科工作人员张某在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测绘科呆了几年,很清楚房产测绘有利可图。2004年5月,张某以别人的名义开办了一家名为平方测绘的公司,第一件事情就是请南宁市各城区房管所所长吃饭。但张某还比较年轻,而且资历浅,要请动南宁市各房管所所长赏光一起吃饭,他担心自己没有这么大的面子。
在这种情况下,原南宁市永新区房管所副所长李某出现在张某的视野范围内。据圈子里的人说,李某为人处世相当圆滑,各个城区的房管所长他都能“摆平”,关系熟络。张某看准了这一点,通过李某很快就把各个城区的房管所长请了一遍,包厢每次只坐3个人——张某、李某、还有一个城区房管所长。酒桌上,张某信誓旦旦地许诺提供“提成”:各位所长每介绍一笔测绘生意给平方测绘公司,他就拿出测量收入的30%给房管所长,后来甚至把“提成”比例提高到50%。
对“介绍人”李某,张某也许诺,只要与房管所“联合”业务全面展开后,李某就可以按公司测绘总收入的3%提成,每个月都按时给李某支付现金。后来李某当了所长之后,他除了每个月能拿到3%的“感谢费”外,还能拿到30%的回扣。从2004年7月起到2005年10月,李某共收到张某的“感谢费”18000多元。
从2004年7月开始一年内,平方测绘公司的总收入就达148万多元,从中支付“提成”共计52万多元。在接到群众的举报后,检察机关一举破获了这起商业贿赂案件,目前仍有部分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在此案中,李某原本是“中间人”的身份尤其值得关注,他将权力关系资源介绍给行贿者,实际上帮助行贿者打通了行贿的通道。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有一位房管所长供认,以前张某的平方测绘公司的业务员曾把公司的资质证书和一些资料给他看,要求在他们这边开展业务,但黄某连他的名片都没有接,拒绝说:我们已经有一家测绘公司和南宁市房地产测绘队了,你们要开展业务的话还要先备案……但后来有熟人李某的介绍,张某在酒桌上又提出诱人的回扣,黄某的态度马上一百八十度大转弯,一口同意开展“合作”。商业贿赂中“中间人物”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贿托”们为何有市场
在重庆市胸科医院,曾曝出一正一副两位院长在“红包”“回扣”诱惑下集体收受贿赂事件,两位院长分别被一审判处5年6个月和5年有期徒刑。整个案件中错综复杂的关系让人回味。
2003年非典期间,重庆市胸科医院因为采购了重庆某医疗器械公司的产品,院长高某和主管医疗器械采购的副院长韩某分别收到公司负责人杨某的“感谢费”。此后一发不可收拾,因为双方合作密切,两人连续多次收受杨某送来的“感谢费”、“拜年费”。为了投桃报李,两人多次主导医院招标采购,从杨某所在的公司购入CT机、呼吸机、B超等医疗器械设备。
法院审批认为,高某和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任职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处有期徒刑刑罚外,法院对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可以肯定地说,这起案件中一定有‘穿针引线’的人,否则,一些刚刚涉足某些领域而又没有关系背景的经营者通常很难打开局面。”在行业打拼了多年的医药代表黄先生说。黄先生是南宁市人,在医药行业作为销售代表已有多年的经验。
黄先生透露,尽管现在城市医院纷纷亮出药品招标的牌子,但每次中标的可能有数十种不同厂家生产的药品,最终从中标产品中选择哪种药品,还需要药剂科主任或者院长的一句话。而且当前反商业贿赂的氛围越来越浓厚,某些处于中心的实权人物面对陌生人也提高了警惕,惟恐检查组或者记者前来暗访,不是老关系户、老熟人轻易不会松口。
“解决的办法一般有两个,一是找同行中的熟人或者朋友介绍目标对象的基本情况,比如喜欢吃什么、喝什么,经常在哪里出入等,然后找准机会伺机见面,谈论‘意趣相投’的话题以取得信任,但这种成功率并不高,另外一种办法就是找到有深厚背景和稳定关系网络的人,提供活动经费请对方帮忙打通关系,使自己代理的产品进入医院药房、进入医生处方。”
这种方式类似于承包,活动经费中主要是用来打通关系的各种费用,也包含给对方的酬劳。“活动经费通常一两万,按照实际情况预付,”黄先生说,“在医药代表的同行中有不少人暗中从事这种交易,他们不仅自己谙属各方面的打点之道,而且利用自己掌握的关系网络大赚外快。”
“没有他们,那些刚刚踏入门槛的医药代表就连跟临床科室主任见一面都非常困难。”据黄先生透露,这类“掮客”多数是医药行业的业内人士,也有一些高官子弟,这些人往往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普通医药代表软磨硬泡几个月未必能找到门道,这些人只要一个电话,很多事情都可以迅速“摆平”。
“受贿者往往不收陌生人的礼,然而很多时候,行贿人与受贿人并无关系往来,于是介绍贿赂者便充当了‘拾柴、点火、煽风’的中间人。”广西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罗国安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有三大共同点:一是神通广大,有着广泛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能够左右逢源,善于应酬,二是受到行贿、受贿双方的信任,双方都依赖于这个中间人的身份,三是成功地降低了行贿受贿的风险成本,为行贿受贿开辟了一条相对封闭、可靠的途径。”
“他们有的‘只穿针不引线’,只是打个电话或者约个地方让双方结识;有的‘既穿针又引线’,不但引见行贿人,而且还千方百计将贿赂当场交给受贿人。还有的是直接当‘枪手’, 他们从行贿人那里拿到贿赂,单独去找受贿人行贿。商业贿赂在社会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得以滋生,这些人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罗国安说。
期待法律对介绍贿赂的更多关注
按照刑法规定,介绍贿赂人既不是行贿一方的共犯,也不是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也不是行贿或者受贿任何一方的教唆犯,而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介绍、撮合贿赂的独立的犯罪行为。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说:“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介绍贿赂行为,就不会发生贿赂犯罪。介绍贿赂人明知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积极实施介绍贿赂行为,有的还从中获取利益。”
他透露,目前法律规定惩罚的措施过轻,还不能完全达到惩治、预防介绍贿赂的目的。刑法规定必须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并造成情节严重的结果,才构成犯罪。比如法律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或者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才予以立案;数额不满标准的,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行贿的;或者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予以立案,情节严重的一般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责任”一章中也没有对向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作出规定,龚振中律师对此表示了忧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卢军则表达了当前社会打击商业贿赂的一些顾虑:“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准确把握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以避免将属于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当成犯罪进行追究。”他表示,在介绍贿赂中法院尤其慎重,因为对其表现形式的定罪问题还没有统一认识,是否涉及量刑要慎之又慎。用刑法来打击一个领域活动的只能是少数,大多数还是要靠道德和行规来约束。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政策研究室主任向安贵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中间人去了解要办成事需要找哪些关键人物,这是很普遍的情况,只要中间人没有在办成事后收受别人的财物,就不好追究他的责任,而且如果这个中间人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司法部门就根本不会去关注,更不会去打击,而且现在做这项工作的主要还是纪委、公检机关,这些部门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此类活动实在是太隐蔽,取证难度比商业贿赂难度更大,而他们此前都没有更多关注过这一类人。
原作者:学生处
来 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