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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08-30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办法

(经2019830日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西交党发〔201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纠正和防止纪律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分决定执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和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依照职责和权限,将生效的处分决定付诸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做出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

第三条 处分决定执行坚持依纪依法与注重效率相结合、严肃执纪与教育帮助相结合、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处分决定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受处分人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政关系所在单位作为执行主体,具体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

第五条 实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建立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台账,按照执行步骤和完成情况销号销账。学校纪委监察处及时跟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送达、宣布

第六条 党纪处分决定生效后,纪委办公室在二周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分党委(党工委、总支)送达,同时抄送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

相关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在二周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宣布。对于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的,还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中宣布。

第七条 政纪处分决定生效后,监察处或人力资源部在二周内向受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同时相互抄送。

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二周内确定适当范围宣布处分决定。

第八条 向受处分人员送达处分决定时,应当进行教育谈话,指出错误,提出要求;同时告知其权利义务,听取意见,解答问题;要求其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注明收到日期。送达处分决定工作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做好记录。

对因故无法通知本人的,或受处分人拒不接受送达的,送达人员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纪委监察处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陕西省纪委监委备案。

第九条 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在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受处分人所在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单位向全体党员或其他适当范围人员宣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时,应做好会议记录留存备查,受处分人应当参加会议并做表态发言。

第十一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纪委监察处或人力资源部报告。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人事档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纪委监察处将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资料统一归入案件卷宗。

第三章 处分决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对受党纪处分人员职务的影响:

(一)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三)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五)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党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或岗位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受留党察看处分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第十五条 对受政纪处分人员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

(一)受警告处分的,六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二)受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

(一)受警告处分的,处分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合格(称职)或以上等次。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确定基本合格(称职)或以上等次。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受到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内取消评选各类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三)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照对其影响较重的确定考核等次和级别待遇等。

(四)受处分人员有违反学校其他规定和办法之情形的,对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影响与本办法规定有不一致之处,按照影响较重的予以执行。

(五)对受处分后不认真检讨整改,仍有不良表现的,严肃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认错、拒不改正,且在处分影响期内又违纪的,从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教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按《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四章 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政纪处分程序

第十八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处分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期满后按照下列程序恢复党员权利:

(一)受处分党员向其所在党支部提出恢复党员权利的书面申请。

(二)党支部对受处分人的思想和工作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根据考察结果,证实确已符合恢复条件的,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并书面报分党委(党工委、总支)。

(三)经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学校纪委全委会审议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作出恢复其党员权利的批复。

分党委(党工委、总支)于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生效后二周内向受处分人送达恢复决定,并在党支部范围内宣布,同时将有关送达、宣布等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纪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人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二十条 受开除以外的政纪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按下列程序解除处分:

(一)受处分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单位成立工作组,对受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分别报监察处或人力资源部。

(三)经学校监委会或人力资源部部务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于解除处分的决定生效后二周内送达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一条 在受政纪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对工作中有突出业绩的受处分人员,单位提供工作实绩证明材料和专项报告,可以考虑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政纪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政纪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五章 教育回访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和关心关爱工作。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和党支部书记组织好教育管理工作。受处分期内,所在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应确定帮带责任人,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工作台账,每半年向纪委监察处或人力资源部提交教育管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个人思想总结、单位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单位教育管理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按分级负责原则,纪委监察处和人力资源部定期组织开展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在处分期满时,要根据教育管理和回访教育情况,对受处分党员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思想转变好、实绩突出的积极向组织推荐。

第二十六条 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中,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进行问责:

(一)未在规定期限、范围内送达、宣布处分决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案件档案或者人事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职务、级别、岗位等级、工资待遇调整等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收缴、处理违纪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或者纠正违纪行为获得的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规定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

(六)在处分期或者处分影响期内,违反规定给受处分人员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的;

(七)未及时书面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

(八)未及时作出或者批准作出恢复党员权利、解除处分决定的;

(九)对受处分人员教育回访工作不到位的;

(十)有其他妨碍处分决定执行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对不落实或不按规定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校内二级独立法人单位给予的处分决定参照本办法实施,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每半年向学校纪委监察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商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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