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校内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11-14 点击量:

中共西安交通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监督

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经20161114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西交党发〔201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扎实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相关精神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中央纪委各项政策要求为遵循,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践行四种形态。

第三条 目标要求。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第四条 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坚持治病救人、防止破窗效应,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依纪给予重处分或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


第二章 严格党内生活,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五条 经常谈心交心。学校各级党组织、纪检部门和领导干部围绕思想、履职、纪律、作风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校、院两级党委书记每年与班子成员进行两次以上的谈心谈话,经常与下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校党委其他常委每年与分管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分党委委员根据分工,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谈心谈话。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与班子成员、主管等进行两次以上谈心谈话。特别要重视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各单位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教职员工谈心谈话,做到全覆盖,反对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第六条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学校党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院、处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根据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作风建设等需要或者遇到重要性、普遍性问题,可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各支部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进行自我剖析、民主评议,解决问题于未萌状态。要把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开成问题分析会、思想沟通会、述责述廉会和工作推进会。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干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在民主生活会上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间表。

第七条 开展分类重点约谈。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约谈提醒全覆盖,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干部贯穿工作全过程。

1.对新上岗干部集体谈话。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责与换届的单位班子和新任职干部集体谈话,强化干部责任担当。校纪委负责与新上岗校管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分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与新任系、所(中心、科室)主任、主管等进行谈话,明确职责和纪律等要求。

2.针对廉政风险开展约谈。学校党委、纪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廉政风险,及时约谈单位负责人,督促健全相关制度规定,完善内部防控措施,并随时检查落实情况。

3.开展有反映约谈。对群众有议论、违反党规党纪的苗头性问题和小节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询问提醒。有落实主体责任方面问题反映的,由上级党委或纪检部门向主要负责同志提醒。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进行约谈提醒。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问题的,由组织部门进行约谈提醒。对有举报、虽线索笼统但不能排除违纪可能的党员干部,由纪检部门或通过单位负责同志约谈提醒。

第八条 扩大函询覆盖面。针对有群众反映,但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按照规定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函询由本人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说明材料要由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函询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学校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每年要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

第三章 坚持动辄则咎,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九条 进行诫勉谈话。对群众反映大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在初核基础上进行诫勉谈话。对班子成员和下级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分别由党委书记或分管领导、纪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派人参加。同时要求被谈话的党员干部写出情况说明或作出检查,经所在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给予轻处分。对于指向性明显的问题和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核查。对轻微违纪的,一经发现,立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进行组织调整。对群众意见较大、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等不适宜再担任现职务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组织部门或纪检部门,根据党员干部的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党组织提出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

第四章 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十二条 给予重处分。以查处违纪问题为重点,提高审查时效,做到快查快结。对于问题性质比较严重、自身又不能向党组织讲清楚问题的党员,依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进行重大职务调整。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党员,要同时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仍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进行重大职务调整。

第五章 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十四条 突出惩处重点。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的问题,特别重视对以上三类情况集于一身干部的审查。

第十五条 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及时移送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对以检举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第十六条 落实主体责任。学校各级党组织、各职能部门及领导班子要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方法,纳入年度述职述廉内容。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班子成员和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形成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第十七条 履行监督责任。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聚焦“六大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从严从快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在师生身边的“四风”问题。各级纪委委员和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八条 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各级党委、纪委要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要追究责任,并对典型问题通报。各分党委、纪委每年向学校报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学校将运用情况纳入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西安交通大学全体党员的监督。对非党员干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商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61114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