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
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实施细则
(经2018年7月18日校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
西交纪〔2018〕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按照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参照《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函询回复采信反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谈话函询,指学校纪委对受理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的工作。
第三条 对问题线索比较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可以按照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条 对校管干部的谈话函询,由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后进行,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对其他干部、人员的谈话函询,由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批。如果问题线索已移交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或纪委,由其所在党组织负责同志审批。
第二章 谈 话
第五条 采取谈话方式进行问题线索处置的,应当在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拟订方案和谈话提纲。谈话方案一般包括谈话时间、地点、主谈人、被谈话人和参加人员等。
第六条 谈话应当由2人以上进行。对正处级干部的谈话应当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主谈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或党工委书记)。对副处级以下干部的谈话,一般由纪委副书记担任主谈人,特殊情况可以委托纪委其他负责同志或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负责同志担任。根据需要,谈话可以邀请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 对校管干部的谈话方案和提纲由纪委书记审批,对其他干部的谈话方案和提纲由纪委副书记审批。
第八条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由记录人填写《谈话登记表》,被谈话人签字确认谈话记录,并在《谈话登记表》上签署个人认识及表态。主谈人在《谈话登记表》上应填写处置意见,并根据谈话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委托谈话结束后,主谈人应向学校纪委提交谈话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被反映问题核实情况、被谈话人表态情况、处置建议等。
第三章 函 询
第十条 采取函询方式进行问题线索处置的,应当在领导审批后7个工作日内起草函询通知书。对校管干部的函询由学校纪委书记签发,对其他干部、人员的函询由纪委副书记签发。
第十一条 函询对象对函询回复的真实性负责。纪委办公室在发送函询通知书的同时发送《函询说明真实性承诺书》,由函询对象签字后,当场交回或与函询回复一并送交纪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被函询人在收到函询的7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反馈纪委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被函询人为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做说明涉及其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回复纪委办公室。
第四章 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结束后,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处置建议: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谈话中发现比较具体问题线索或证据,或者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五条 函询对象书面回复函询后,对情况说明清楚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可以予以采信了结。
第十六条 拟予以采信了结的,纪委办公室在填写《问题线索办结单》中应当明确提出反馈意见。经学校纪委书记同意后,向函询对象发函反馈,反馈函同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采信反馈后又收到相同问题反映且无新的线索的,不再重复函询。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回复材料进行核实验证。由纪委办公室提出本年度函询抽查核实验证工作方案,包括函询名单、拟抽查名单、时间安排、核查组成员等内容,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审批同意后,通知各核查组组长,要求各组按照初步核实程序和要求对函询涉及的问题线索及回复材料进行核实验证。
第十九条 在巡视巡察、审计、问题线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函询抽查等工作和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谈话函询对象回复存在欺瞒组织行为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 谈话材料、函询材料、采信反馈材料,应与问题线索材料一并留存归档。同时将涉及校管干部的谈话函询资料复印件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2018年7月18日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党组织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