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安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党委班子及成员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
(经2017年7月18日纪委全委会讨论通过)
西交纪〔2017〕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规范学校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学校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纪委在上级纪检部门和学校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行使对同级党委班子及成员的监督职责。党委班子成员要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职责,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实施监督, 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规依纪,程序规范;强化防控,纠建并举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学校纪委对党委班子及成员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决策及执行情况。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及执行情况,尤其是“三重一大”决策及执行情况。
(二)班子成员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情况。主要是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校领导班子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内容。
(三)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主要是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1. 在分管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情况。
2.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分管领域内领导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情况。
3. 加强内控建设,分管领域内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4. 分管领域内作风建设情况,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和纠正“四风”的情况。
5. 对分管领域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查处情况。
6. 对巡视及巡视整改工作、校内巡察工作、审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执纪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情况。
(四)其他需要监督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五条 会议监督。纪委领导参加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对决策等情况进行监督。班子成员要将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及时在党委常委会上通报。
第六条 廉政预警。纪委结合监督检查、巡视巡察、信访反映等情况,就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遵守党的纪律方面的问题,向党委书记提出廉政预警建议。
第七条 提醒约谈。由党委书记,或经党委书记同意由纪委书记与班子成员进行约谈,提醒、督促防范和解决有关问题;必要时谈话对象应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提醒约谈要有专门记录。班子成员对提醒约谈中涉及本人及分管领域的问题,积极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给纪委。纪委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八条 述责述廉。班子成员每年在年终考核和民主生活会上述责述廉,纪委进行现场监督。在民主生活会前,纪委参与征求学校师生对校领导班子意见。
第九条 一案双查。对分管领域内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在严肃查处当事人的同时,追究党委相关班子成员的主体责任。教育部党组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对班子成员的问责程序,责成纪委进行问责调查的,纪委有权独立自主开展问责调查。
第十条 问题线索初核。依据教育部党组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批示,学校纪委对党委班子成员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线索,有权进行初步核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纪委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凡发现有违反或拒不执行本办法的,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和阻碍纪委正当履行监督职能、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必须查明情况,视情节轻重,由纪委向学校党委或驻教育部纪检组建议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纪委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对有情况不报告、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