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党纪法规 > 校内规章制度 > 正文
西安交通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07-07-22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西交纪监[2007]5号)


第一条 特邀监察员制度是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健全学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在校纪委领导下,由监察处具体指导,开展工作。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特邀监察员一般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特邀监察员的条件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三)善于团结同志,能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工作务实,作风正派,在本党派组织和本单位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代表性。
  (四)关心学校发展,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能力,乐于为学校监察工作做贡献。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聘任
  (一)民主党派人士担任特邀监察员,一般由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特邀监察员条件推荐初步人选,报党委统战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特邀监察员,由党委统战部提出初步人选;其他人员担任特邀监察员,由监察处提出初步人选。监察处、党委统战部在征求初步人选所在分党委(党工委、总支)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确定最终人选。
  (二)监察处、党委统战部与特邀监察员签订任期协议书,并颁发聘书。
  (三)特邀监察员的每届聘任期限为23年,名额一般为710人。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和优势,发挥参谋咨询、民主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有效拓宽监督渠道。

(二)及时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到学校有关方面,为其决策提供依据。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及时报告监察处。

(三)参与讨论研究与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

(四)受理教职工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在职权范围内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一般性行政违纪问题。对涉及重大问题的举报,应及时向监察处报告。根据情况,可以直接参与监察或案件调查工作。

(五)完成监察处及本人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获取履行监察职责所必须的书刊及学习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如列席校长办公会,参加全校纪检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参与学校党风廉政教育宣传、重大招标、招生监督、领导干部考核、民主生活会前听取意见等专项工作。
  (四)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五)参加监察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第七条 特邀监察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提高行政监察工作能力。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积极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纪检监察工作的秘密。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的组织管理
  (一)监察处、党委统战部应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加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及培训,参与调研和专项工作的检查、督办等。
  (二)监察处、党委统战部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特邀监察员、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他们对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监察处要建立与党委统战部、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分党委(党工委、总支)、所属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制度,及时通报特邀监察员的工作情况,取得他们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的待遇及奖惩
  (一)特邀监察员均为兼职。特邀监察员参与行政监察的工作量,每年由监察处统计后通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从年终不可量化部分中予以补贴。
  (二)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特邀监察员,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违反监察纪律、情节严重的特邀监察员,一经查实,予以解聘。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