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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 2010-04-07 点击量:

西安交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2000516日党委常委扩大会讨论通过,201047日党委常委会修订)

西交党发〔20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二级学院、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建设相一致,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产业、后勤服务、管理及其它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校及学校各二级学院、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皆须承担以下普遍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组织、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校、院(部、处)两级应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

(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到日常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中,加强制度建设、行风与职业道德建设,严格要求党员和干部,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

(三)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坚决纠正各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问题,坚持重大问题向上级报告制度。

(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等,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自觉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通过实行校务、院(部、处)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等,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等群众组织及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七)坚持开好校、院(部、处)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和纠正个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党政班子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汇报分管工作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重点内容。

(八)认真开展以树立优良学术道德为核心的学风建设教育,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把廉洁教育和诚信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师德规范体系,提高教师的职业品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学术道德教育。大力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淡泊名利、廉洁从教、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良学风教风。

(九)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纠正不正之风。对责任范围内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的行为,属一般性问题,负有向责任对象了解、提醒的责任;在责任对象因违纪问题受到查处时,应当对责任对象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如实讲清问题,接受组织处理;当责任对象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时,按规定的权限,组织或协助上级纪委做好查处工作;同时还应对自身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并书面报告上级组织。

第八条 学校及学校各二级学院、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校党委的责任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校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校各项中心任务。每年要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学校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必须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规范学术权力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党委书记和校长的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是全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务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坚持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坚持学校“三重一大”问题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直接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所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领导、组织并支持校纪委履行职责。

校长负责组织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坚持和完善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每年把反腐倡廉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指导和督促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直接负责所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学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的责任

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领导、监督和检查所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听取所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并及时解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参加校级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参加所分管部门、单位和联系学院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五)学校纪委的责任

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正、惩处等工作。

(六)学校纪委书记责任

协助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实施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汇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查处学校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有计划地开展对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做好校级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工作。每年应参加一至两个所分管部门、单位和联系学院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直接负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专、兼职干部,所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院(部)党政领导班子、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的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八)分党委(总支)书记责任

分党委(总支)书记与分党委(总支)所辖范围内行政主要负责人(非党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廉政工作负责,下同)共同领导和检查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直接负责分党委(总支)副书记、委员、秘书、分纪委书记和各党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或组织所辖单位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上报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向所辖单位党支部书记和主管、系副主任以上干部通报。

(九)院(部)、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与分党委(总支)书记共同领导和检查所辖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关职能部处、直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学院院长对本学院行政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直接负责本单位、学院副职和所分管的基层行政组织和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分党委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院(部)、处级单位副职责任

对所分管工作、基层行政组织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对所分管基层行政组织和单位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十一)分纪委书记责任

协助分党委书记、院(部)长、处长抓好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组织协调责任。负责分纪委委员、兼职纪检监察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分党委委员、分纪委委员、监察组(室)成员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校纪委监察处调查处理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及其它重大违纪案件;在校纪委监察处指导下,组织调查处理所在单位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协助党政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党风廉政教育。配合分党委书记定期召开院处级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应参加一至两个基层单位党支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每年年初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末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校党委领导。

第十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上级考核、学校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所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内容,进行自查自评。领导干部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要写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并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含个人小结与民主评议结果)由主管校领导(责任人)签字,分党委负责汇总审签后,报校纪委办公室,经学校纪委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作为廉政档案材料之一保存。

各院(部)、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总结报告,由主管校领导(责任人)签字,报校纪委办公室,经学校纪委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的考核意见要及时向被考核的单位和部门反馈,考核结果用于当年学校对单位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向校纪委反馈整改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责任追究的执行,在校党委领导下,由纪委监察处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资产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干部,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分党委商有关行政负责人制订,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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