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6月5日校党委常委会通过)
(西交党发[2007]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我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使查办案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办案件工作要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要围绕发展、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综合考虑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 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查办案件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大多数党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对极少数腐败分子要严厉惩处。通过查办案件,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五条 查办案件要以查处党员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的案件,失职渎职给国家和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以及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案件。着重查处招生考试、教育收费、图书教材、物资设备、附属医院医疗器械和医药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等工作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六条 校纪委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违法问题,予以受理:
(一)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二)正处级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
(三)副处级领导干部及相应级别的校管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
(四)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及处级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学校党政领导交办的反映校内其他人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属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违纪违法问题。
属于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一般违纪问题由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分纪委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属于第六条第一、二、四项方面的问题,经校党委同意,由校纪委直接办理。涉及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应及时报告陕西省教育纪工委和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
(二)属于第六条第三、五、六项方面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经校纪委领导同意,采用以下方式办理:
1.自办:由校纪委直接办理;
2.协办:由校纪委协助有关单位办理;
3.交办:转交各分纪委或有关单位办理,校纪委负责督促查处,并要求上报结果。
第八条 对于受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经校领导或校纪委领导同意,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列为线索,适时组织两人及其以上初核小组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为是否立案提供依据。初步核实时,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收集证据。
第九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结束的,经校纪委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第十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初核的人员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核实的情况及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校纪
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报批准初核的领导同意后留存备查。视情况可以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并按照陕西省教育纪工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实施意见》及时对其实施警示训诫,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警示训诫后,报经批准初核的领导同意,留存备查。
(三)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立案的,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立案依据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立案的批准权限:
(一)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正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处级单位的违纪违法问题,由校纪委报请校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涉及校级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上级纪委立案。
(二)副处级领导干部及相应级别的校管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由校纪委领导批准立案。
(三)属各分党委(党工委、总支)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党组织的违纪违法问题,原则由各分纪委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并报校纪委备案。
(四)校纪委发现应由各分纪委组织立案的违纪违法问题,可责成各分纪委予以立案。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校纪委可直接决定立案。
(五)在立案时应对被调查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如涉及到被调查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校纪委领导汇报。
第四章 调 查
第十三条 已经立案的案件,应组织两人及其以上的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内容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调查组成员及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经校纪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实行责任制,即案件调查组成员应分为主办人与协办人,并在规定工作期限内完成查办案件工作任务。案件调查中,不得随意更换主、协办人员,调查终结后,由主办人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将立案决定及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通报组织或人事部门。被通知单位应积极支持调查组的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调查组同意,组织或人事部门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若有碍调查取证的,批准立案后,可暂不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暂不通知的情况和理由应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被调查人有下列特殊情况,调查组应及时向校纪委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有严重犯罪嫌疑的;
(二)有自杀、他杀等严重危险迹象的;
(三)有脱逃嫌疑的;
(四)有毁灭、隐藏证据、串通抗拒调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有关部门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 应依法、依纪、全面、客观地收集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谈话笔录等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对出证人应提出要求,讲明责任,并由出证人签字或押印。证人对证言材料修改时应亲自改写,并在更改处签字押印。如有重大改动,应由证人写出补充说明材料。收集证据应尽量收集原件,如需复制应注明出处,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个人盖章签字。
第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中,校纪委有权采用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措施。需对被调查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查核、通知暂停支付时,经校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可商请有关执纪执法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十条 调查中,确需对被调查人使用“两规”措施的,由校纪委报请陕西省纪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将经过调查核实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
(一)错误事实材料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二)调查组应将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但被调查人不能将错误事实材料带走。被调查人应在正式见到错误事实材料后五日内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调查组对被调查人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提请审计处等校内有关部门协助办案;经征求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并经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报陕西省教育纪工委或提请检察机关等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协助办案。由校纪委主办的案件,经初核或立案调查后认为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查处的,经学校党委或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移送。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写出翔实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违纪人员的自然情况、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等。对不能认定的问题应写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应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第二十四条 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调查组可按立案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 案件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经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审理人员由校纪委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抽调二级纪委专职纪检干部参加,但案件调查人员不能对自己所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十六条 案件移送审理,应办理正式移交手续。由案件调查组写出移送审理报告,填写《移送审理登记表》,经案件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移送手续。案件检查组应对案件材料按照装卷归档的要求进行排序整理。案件材料排列顺序为:
(一)受理依据材料;
(二)核实呈批表;
(三)初步核实报告;
(四)立案报告及决定意见;
(五)调查方案;
(六)证明材料;
(七)错误事实材料及被调查人说明;
(八)调查报告;
(九)移送审理报告、《移送审理登记表》。
一案多卷可按主卷、证据材料卷和文书材料卷分别整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和管理人员,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纪委案件主管领导指定人员直接审理,个别需要补证的,由指定审理人员办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理人员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二十九条 案件审理人员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并弄清以下问题: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造成的后果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等等。
第三十条 案件审理人员根据《党章》等党的有关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三十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案件调查人员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案件调查人员补报材料,也可直接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谈话时应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案件审理人员在审理后应写出审理报告。报告中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案件调查人员的意见和案件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理报告必须经过校纪委办公会审议。办公会要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复议复查
第三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第三十五条 报送复议、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议、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议、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议、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将本人申诉和复议、复查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如再不服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七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办理案件中,公文撰写应规范,并使用统一制式文书填写,在对非党人员案件进行调查时,应使用监察机关的公文用纸。
第三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案件检查负责人的回避,由校纪委主要领导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案件检查负责人决定。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四十条 案件查结后要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剖析案件、分析违纪违法的特点、规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发现在体制、机制、制度特别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章立制堵塞管理漏洞的建议;制定加强主动监督和事前防范、关口前移的对策,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有失职行为的,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查而不处的,将依照《西安交通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西交党发〔2004〕3号)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各附属医院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校纪委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